鼓励产品有序创新 强调养老属性 商业养老金融发展再迎政策红利
2022-05-11

  业内人士表示,养老金融是未来我国银行业重点支持领域,银行需要与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联动开发更多适配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期待,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更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将陆续推出,与市场中的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年金型保险等原有养老产品优势互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养老金融服务。

  继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之后,养老金融发展再迎政策红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并明确了体现养老属性、充分披露信息、对不规范业务清理安排等相关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养老金融服务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亟待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是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更加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引导形成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另一方面,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挖掘养老金融市场潜力,形成新的业绩增长点。

  可以期待,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更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将陆续推出,与市场中的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年金型保险等原有养老产品优势互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养老金融服务。

  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16只养老理财产品顺利发售,超过17万投资者认购,累计认购超400亿元……作为养老金融领域的“新入局者”,养老理财产品为何备受青睐?这背后,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养老金融服务的旺盛需求。与此同时,我国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建设更加完善丰富的养老金融市场显得十分迫切。

  基于此,《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实际上,规范和促进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是监管部门长期努力的方向,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近年来,银保监会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工作思路,从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养老理财多头发力,积极探索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养老金融服务需求。比如,截至2021年末,我国养老年金保险积累了近6300亿元的长期养老资金准备。今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养老金融是未来我国银行业重点支持领域,银行需要与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联动开发更多适配的产品和服务。《通知》也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

  董希淼表示,发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离不开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三方协同发力。要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对原有产品形成补充。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构建更为完善的养老金融体系,以存款、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为切入点,挖掘养老金融新产品和新产业,推动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缓解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压力的同时获得自身发展。

  商业养老金融业务要体现养老属性

  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中,养老属性是关键。《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由此可见,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养老属性首先体现在产品期限的长期性上。

  稳健性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另一特点。《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以养老理财产品为例,其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的特点。记者注意到,目前已经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期限均在5年及以上,其中,贝莱德建信理财发行的“贝安心2032”期限长达10年。跨周期投资安排更能匹配客户中长期养老需求,并能够熨平净值波动。此外,养老理财产品注重安全性,因此在产品投资策略上更加稳健,并专设风控管理机制。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延礼在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建议,加快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服务标准,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管理有效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精准服务养老需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体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初心和使命。

  值得关注的是,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规范、有序探索养老金融业务新路子,《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政策,即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

  培育养老金融理念

  在资管新规框架下,打破“刚兑”仍是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尤其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风险偏好往往较低,产品期限较长,这些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产品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多方面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真正认识相关产品特点,理性投资,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对此,在适当性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在信息披露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此外,在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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