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交易履约驱动现象明显 应尽快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2022-08-10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到目前已逾一年。作为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在运行期间,全国碳市场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有效发挥了碳定价功能。

  但是也要看到,相比国际上成熟的市场环境,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在起步阶段。与第一个履约期的“初探路”相比,第二个全国碳市场履约期是碳市场走上正常运行的重要阶段,也是机制建设“查缺补漏”、市场主体有序扩容的重要时期。围绕如何推动全国碳市场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有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金融时报》记者:全国碳市场启动已有一年,您如何看待过去一年碳市场的发展情况?

  鲁政委: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对我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也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每年覆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45亿吨。

  全国碳市场在启动初期实现了平稳有序运行。在履约方面,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完成。首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履约完成率达99.5%;在市场交易方面,全国碳市场初期平稳有序开展交易,初步发挥了碳定价的作用。截至2022年6月28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84.64亿元,CEA收盘价59元/吨,较启动交易首日开盘价上涨了22.9%,尽管相较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碳价来说仍然相对较低,但已高于我国大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初步发挥了碳定价的作用。在制度建设方面,全国碳市场相关制度要求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报告等技术规范与要求。在碳金融发展方面,证监会发布了碳金融产品标准,同时,越来越多的银行落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与碳市场挂钩的金融产品也开始出现。总体来说,全国碳市场实现了初期的平稳有序运行,为后续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全国碳市场在过去一年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非履约期交易活跃度不高、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未来,仍然需要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逐步扩大覆盖行业范围,适时引入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丰富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促进增强市场活跃度。同时,要加快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化碳市场监督管理要求。

  《金融时报》记者:从目前的数据来看,临近履约期市场活跃度相对较高,但其他时间市场活跃度较低。这和欧盟等碳市场情况相比有何异同? 您认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鲁政委:目前,全国碳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履约驱动现象,与欧盟碳市场相比,相同的是履约义务确实是影响控排企业交易活动的因素。但不同的是,由于制度安排、交易主体范围等方面差异,履约义务是影响我国碳市场交易情况的最主要因素,但履约义务只是影响欧盟碳市场交易情况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最终呈现出的交易现象也大不相同,我国碳市场在履约期市场活跃度明显高于非履约期,而欧盟碳市场活跃度受履约期影响的现象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可以大体归为三个方面。

  一是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较为单一,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仅纳入发电行业,并且只有控排企业可以参与交易,尚未引入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因此目前市场交易主体均为具有履约义务的发电企业,履约成为了驱动其进行配额交易的最主要因素,所以会出现履约期交易活跃度远高于非履约期的现象。

  二是市场预期不明确,目前,全国碳市场尚未公布未来碳配额总量以及碳排放基准值变化的长期规划,配额分配方案基本是一年一制定,发电企业缺乏明确的预期,因此在配额可以结转使用的情况下,当具有履约义务的发电企业有盈余配额时,可能倾向于长期持有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平时交易的意愿并不高。而我们看到欧盟碳市场有4个发展阶段,分别为3年、5年、8年和10年,每个阶段开始时都以欧盟长期减排目标为基础,制定了整个阶段的配额总量削减规划,市场主体对未来有较为明确的预期。

  三是交易品种单一、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从欧盟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远期与期货产品对提高碳市场非履约期交易活跃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期货成交量远大于现货成交量;与此同时,碳金融衍生品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对冲价格风险的工具,便于企业更好地管理碳资产风险敞口。而目前我国碳市场仍只有碳配额现货交易,交易品种较为单一、风险管理工具缺乏,因此控排企业也缺乏对碳配额资产进行主动管理的动力。

  《金融时报》记者:下一步,哪些行业有望加入全国碳市场? 您如何看待下一步全国碳市场的发展?

  鲁政委:全国碳市场的总体设计中覆盖了八大行业、20个主要子行业,发电行业已经于2021年底完成第一期履约的工作。从目前进度来看,建材行业和有色行业有望尽快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具体来说,建材行业中的水泥行业和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行业具有较好的优势,不仅在于其工艺较统一、数据统计较好,也是因为在2017年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启动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初步制定过一次配额分配方案,因此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此外,去年生态环境部已分别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开展建材、有色金属行业全国碳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相比于运行多年的欧盟碳市场,目前我国碳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尽管率先纳入的发电企业数量超过2000家,但总体来说,纳入的行业和企业数量有限,整体市场活跃度还有待提高,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碳市场的活跃度,充分发挥碳市场的作用,应继续推进对碳市场纳入主体扩容的工作。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需要纳入更多的行业,将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到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工作中;另一个是让更多的控排企业之外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加入并参与到碳市场中。让更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市场中,整个市场的活跃度自然会慢慢提升。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碳市场的活跃度,全国碳市场应积极开发完善相关碳交易产品,从现在的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现货交易逐步拓展到期货、期权等多品种的碳交易衍生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碳交易集中在履约截止期前而其他时间段交易量较少的现象,也可以有效帮助控排企业规避风险、获得收益。同时,也应尽快重启CCER,CCER作为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碳市场的活跃度也有着很大的帮助。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形式有多种,但目前尚不可直接参与交易。您对下一步金融机构增强碳金融产品创新和供给能力有何建议?

  鲁政委: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尚不可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并且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尚未推出,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的方式还比较有限,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创新和供给能力,有三个方面建议。

  一是加快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首先,推进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规范碳金融产品发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其次,碳金融创新需要较强的、较完善的碳现货市场做支撑,应设立明确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这是碳现货市场交易长期平稳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最后,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重启CCER,为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广泛的行业基础。

  二是多方协作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建议循序渐进开展碳期货交易,在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规模化,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提供合适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生态环境部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沟通,多方协同监管,使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规范化、低风险化。

  三是适当放松机构准入,允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尤其是参与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不仅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平抑价格波动,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开发涉碳融资等创新性的金融衍生品,有助于碳金融体系的深化和多元化发展,因此建议适当放松机构准入,允许金融机构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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